病历复印管理制度
发布时间: 2019-06-18 点击次数:

病历复印管理制度

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《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》中有关条款,特制定本规定。
    医院设置病案室具体负责病历的保存与管理工作。
    严禁任何人涂改、伪造、隐匿、销毁、抢夺、窃取病历。
    除对患者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外,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该患者的病历(科研、教学需要查阅病历的,需经患者就诊医院有关部门同意后查阅,阅后应当即归还,不得泄露患者隐私)。
    住院病历因医疗活动或复印等需要带离病区时,应当由病区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携带和保管。
    医院应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:
    ①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;
    ②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;
    ③保险机构。
    受理申请时,应当要求申请人按照下列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:
    ①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,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;
    ②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,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、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;
    ③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,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、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;
    ④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,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、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,死亡患者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,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;
    ⑤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,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,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,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;患者死亡的,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,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,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。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。
    公安、司法机关因办案需要查阅或复印病历资料的应出具公安、司法机关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。
    病历复印内容包括:入院记录、体温单、医嘱单、检验单、医学影像检查资料、特殊检查(治疗)同意书、手术同意书、手术及麻醉记录单、病理报告、护理记录、出院记录。
    病案室应在申请人在场的情况下复印或者复制,复印件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,医疗机构应当加盖证明印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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