医保政策问答学习 第三期
发布时间: 2020-10-01 点击次数:

医保政策问答学习   第三期

1、医保药品目录中标注的“甲”“乙”是什么意思?

 

答:基本医疗保险出于管理需要,将医保药品目录内的药品分为甲、乙两类。甲类药品是临床治疗必须、使用广泛、疗效好,同类药品中价格低的药品。参保人使用这类药品时,可以全额纳入报销范围,按规定比例报销。乙类药品是可供临床治疗选择使用、疗效好,同类药品中比甲类药品价格高的药品。参保人使用这类药品时,要先按比例(各地不同)扣除一定的个人自付费用后,将余下费用再纳入报销范围,按规定比例报销。

比如某参保人就医后,发生了药品、诊疗等费用,其中药品又包括甲类药品和乙类药品,那么报销的方法是:乙类药扣除自付后的费用,加上甲类药全部费用,再加上诊疗等费用中符合医保规定的费用,可用于累计参保人当年的起付线。对于超过起付线、未达封顶线的费用,依据患者本人参保类型、就医医院级别等按规定比例报销。

 

2、老王听说最近国家组织的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价格降幅很大,有的甚至达到90%以上。他很支持药品降价,但又担心降得这么厉害会不会便宜没好货,想知道对以后的治疗是否有影响?

 

答:答:降价对药品质量不会有影响。

国家试点相当于一次“大团购”,把全国的用量集合成一个大采购包并承诺采购量;中标药企的销量能够得到保证,药企只需要做好药品的生产供应,省去了公关、销售等中间环节的投入,因此有了比较大的降价空间。

此外,国家各部门也采取了多项监管措施来保障所采购药品的质量:一是建立严格的入围标准,将药品质量作为参加带量采购的前提条件,以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作为仿制药入围标准;二是加强对中选品种全流程质量监管,提高抽检频次,加大违法违规企业追责力度;三是与药品生产企业签订协议,并建立企业库存和停产报告制度,动态了解企业生产情况,确保企业按照协议足量、及时供应药品。

从目前实际情况来看,集中采购药品的药价大幅下降,且药品质量非常稳定。

 

3、老张现在服用的一些药品,但是没有在医保目录内,国家还会不会陆续将一些昂贵的救命救急的好药纳入医保?

 

答:答:会的。国家医保部门一直在努力扩大医疗保险的保障范围,将越来越多的新药、好药纳入了医保药品目录,患者使用这些药品可以由医保基金报销。201720182019年国家都调整扩大了药品目录,新增药品可以报销,其中不少是肿瘤靶向药、罕见病药和近年来新上市的创新药。对于临床价值高但价格昂贵或对基金影响较大的专利独家药品,医保部门还采取谈判准入的方式,力争将其纳入目录。2019年药品谈判结束后,最新版医保药品目录中共收录药品2709个,不仅能够满足参保群众的基本医疗需求,而且对于癌症、罕见病、慢性疾病用药,儿童用药的保障能力有显著提升。下一步医保部门将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、健全保障机制,随着基金支持能力的提高将更多符合条件的药品纳入目录,不断提升保障水平。

 

 

 

4、大汪在网上看到新闻说生育保险与职工医保合并实施了,于是认为以后就没有生育保险了,他的理解对吗?

答:他的这种理解是错误的。生育保险与职工医保是合并实施,不是“合并”。两险合并实施后,生育保险作为一项社会保险独立险种仍将保留,“五险”不会 变“四险”。2019年初,国务院办公厅印发《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》,明确了“保留险种、保障待遇、统一管理、降低成本”的总体思路。要求各地对两项保险统一参保登记、统一基金征缴和管理、统一医疗服务管理、统一经办和信息服务,改革推进过程中确保职工生育期间生育保险待遇不变,确保制度可持续。因此,两项保险合并实施,不会影响参保人员的待遇享受。

 

5、小何是位刚从学校毕业、参加工作的男青年。他认为自己是男性,没有必要参加生育保险,希望单位不给他缴纳生育保险,多发点工资。这样可以吗?

 

答:答:不可以。用人单位有为所有职工参加职工生育保险的法定义务。《社会保险法》第五十三条规定“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,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,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”。生育保险的设立就是为了保障女职工的生育待遇,促进男女平等就业。这项制度建立以来,对维护女职工生育保障权益,促进妇女公平就业,均衡用人单位负担发挥了重要作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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